語文實習課程相關重補修規定
語文實習課程相關重補修規定說明如下:
一、自100學年度起,外文領域共同必修課程之「語文實習」修訂為一學年。
二、尚未取得「語文實習(二) 」學分之在學學生,可免修「語文實習(二) 」,其不足之學分,可修習其他課程替代,以補足畢業學分數。
三、目前已取得「語文實習(一)」或「語文實習(二) 」之學分皆得列入畢業學分,惟學年成績均及格之科目,始得認定為取得外文領域「語文實習」必修學分。
PS:如上述有任何疑問,敬請至系辦公室詢問。
一、自100學年度起,外文領域共同必修課程之「語文實習」修訂為一學年。
二、尚未取得「語文實習(二) 」學分之在學學生,可免修「語文實習(二) 」,其不足之學分,可修習其他課程替代,以補足畢業學分數。
三、目前已取得「語文實習(一)」或「語文實習(二) 」之學分皆得列入畢業學分,惟學年成績均及格之科目,始得認定為取得外文領域「語文實習」必修學分。
PS:如上述有任何疑問,敬請至系辦公室詢問。
最後修改時間:2013-08-29 PM 2: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