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「委託辦理品質保證認可實施計畫」,系所評鑑目的在於協助教學研究單位進行自我檢視,以提升教學研究之效率與品質。本系(所)根據評鑑項目,規劃自我評鑑與改善機制,提交自我評鑑報告。
本次評鑑項目涵蓋:(1)系(所)發展、經營及改善、(2)教師與教學、及(3)學生與學習等三個評鑑項目。本報告針對每一評鑑項目,分成(1)現況描述、(2)特色、(3)問題與困難、(4)改善策略、及(5)總結等五個面向進行分析與檢討。進行自我評鑑時,本系(所)依據上述三個評鑑項目之內涵、最佳實務、參考效標、及建議,準備參考資料並參照校及院務整體發展計畫與本系(所)發展計畫,利用質性描述及量化數據,完整呈現各評鑑項目之現況,藉此進行本系(所)優勢、缺失、轉機、危機等方面之檢討,以確認本系(所)教學研究特色,並提出改善建議。
本系(所)依據校、院訂定自我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,為建立優質建築及都市設計系(所)而努力。本系(所)為提供優質的學習環境,不僅在教師教學、課程精進及國際化等面向不斷改進,並鼓勵學生參與校際與國際活動之外,還創造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的機會,逐步完善研究團隊與學術氛圍。除此之外,本系(所)亦有完整的學習檢核機制,確保畢業生不管在學科能力或是專業知能等方面,均能達到學系設立目標。故畢業生不論升學或就業,均有良好表現,且獲得社會高度評價。
本系(所)為培育高等建築專業人才,早年於民國51年3月首先成立建築及都市設計研究博碩士班,原名「實業計畫研究所工學組」,授予工學博、碩士學位。創立初期以訓練儲備大學部師資為目標,成為當時國內第一所培育建築及都市計畫高級人才之學府。
旋於隔年,民國52年3月成立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。創立人盧毓駿博士於民國5年進入福州高級工業專科學校就讀,並於民國9年以勤工儉學方式留學於法國巴黎國立公共工程大學,對建築設計、建築技術、都市設計及都市計畫等學識均有深厚之造詣。有鑑於近代建築與都市發展有不可分離的密切關係,故決定將本系命名為「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」。原屬工學院,民國82年與景觀系及市政系整合共同成立環境設計學院。
本系成立迄今已歷經18位系主任,分別為盧毓駿、鄭嘉武、林澤田、黃寶瑜、蔡添璧、徐秀夫、黃華勛、曹奮平、鍾治平、林建業、王世燁、陳錦賜、張世典、丁育群、陳明竺、邱英浩、溫國忠以及現任之張效通主任。107學年度之現職專任教師11位,具博士學位者有11位(具教授資歷2位、副教授資歷4位、助理教授5位)。教學目標在於培育具永續發展信念之建築及都市設計專業人才。除在專業知能與技術的培育訓練之外,更重視術德兼修的特質及專業倫理之觀念養成,期許中國文化大學之建築人,皆為對國家社會有高度關懷力與行動力之專業知識份子。迄今歷經56年之努力,為國家建設發展提供不少人才。
此外,在博碩士班部分,「實業計畫研究所工學組」雖於民國75年8月學校配合環境變遷及教育部系所整合政策奉准停招,後經學校積極地在師資、設備及空間的擴充下,配合國家發展,於民國84年3月恢復成立「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」碩士班,積極培育建築相關領域之高級研究人才。民國91年繼成立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博士班,建構專業一貫學程,以奠定國家城鄉建設發展之人力基礎。為達到系所師資整合,民國98年10月經教育部許可系所正式合併,更名為『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』學士班、碩士班、博士班。
因應國際建築之趨勢,民國100年本系(所)正式提出5年制學士班計畫,過程順利且獲學校方及系友支持一致通過(預計於民國102年8月招入第1屆學生)。此外,為積極加強建築及都市之設計教育,更於民國100年大幅增加碩士班建築設計學分,由原本一學年6學分增加至8學分。博士班部份,則於民國100年增設由院組成之博士班審查委員會,規劃以環境設計學院全體師資為平台之博士班。
一、教育部實地訪評作業
本系(所)於96年11月1~2日,完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(以下簡稱高教評鑑中心)承辦教育部委託之「第一週期大學校院系所評鑑」,認定結果如下: 本系(所)學士班、碩士班、博士班皆通過認可。(佐證資料0-0-1)
自第一週期系所評鑑後,開始自我評鑑改善工作。完成自我改善校內自我評鑑過程(完成自我改善校內自我評鑑I、II、Ⅲ、IV、V。(佐證資料0-0-2~佐證資料0-0-6))
本系(所)於102年11月25~26日,完成高教評鑑中心承辦教育部委託之「大學校院通識教育暨第二週期系所評鑑」,認定結果如下: 本系(所)學士班、碩士班、博士班皆通過認可。(佐證資料0-0-7)
二、108年度系所品質保證(系所評鑑)認可作業
自106年起系所評鑑回歸各校專業發展自行規劃,本校委托高教評鑑中心辦理「108年度系所品質保證(系所評鑑)認可」,作業時程規劃表如下所示:
完 成 時 間 |
作 業 項 目 |
107年8月7日 |
舉辦高教評鑑中心系所評鑑認可第1次說明會 |
107年10月3日 |
舉辦高教評鑑中心系所評鑑認可第2次說明會 |
107年10月31日 |
請學院推薦受評單位校外諮詢委員(每系所3 名),協助及審閱各系所自我評鑑報告;諮詢委員名單送交研發處彙整陳請校長遴聘。 |
108年3月4日 |
召開第1次諮詢委員會議審議(佐證資料0-0-8) |
108年5月30日 |
召開第2次諮詢委員會議審議(佐證資料0-0-9) |
108年8月5日 |
受評系所將自我評鑑報告送交研發處。 |